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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17号北楼606室 |
发布时间:2020-09-22 17:11:00
商标注册程序编辑本段首先,必须向适当的***或地区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必须有一份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清晰图样,包括任何颜色、形状或立体特征。该申请书中还必须列出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该标志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作为商标或其他类型的标记受到保护。该标志须有显着性特征,使消费者能将其作为识别某具体产品的标志加以区别,并与识别其他产品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该标志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后,所申请的商标权不得与已经授予另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相同或相似。这一点可以通过***局的检索和审查,或通过提出相似或相同权利主张的第三方所提出的异议,予以确定。
商标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商标的用途,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对商标的管理,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根据使用者的动机,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根据商标的社会影响程度,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商标,一般根据商标结构划分以下几种类型: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由文字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也包括外国文字。文字不分字体,草;行,隶;篆都可以。外国文字部分横书;直书均属一种文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但商标不得使用产品通用名称和***禁用词语,例如:不能在电池上使用“电池”商标,因为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就没有显著性了。
(2)图形商标;图像商标就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所使用的图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有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例如:花草树木;日月星辰;山川河流;仙境名声等。图形商标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无论使用什么语言,文字的***或地区,人们只要识图,就能认识商标,简单通俗易懂。
(3)字母商标;字母商标就是指拼音或注音符号的书写单位,包括:汉语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构成的商标。一般单个字母由于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南京商标注册,必须由两个以上字母才可以做商标。
(4)数字商标;数字商标是指由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构成的。数字商标必须有两个以上数字才能作为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标志商标,它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它与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以出现在商品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者其他地方。
(6)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不同颜色组成的商标,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给人们一种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分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的作用。
(7)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数字,字母,图形,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要素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构成的相同的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南京商标注册,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了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目,易于识别。
商标权转让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第二,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转让人用***、制品以及其他***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烟和有包装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许可他人使用人用***、制品以及其他***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主管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六,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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